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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受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叶天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天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受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天玺。法定代理人叶芹芯。上诉人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受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受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指令义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义乌市佛堂镇上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佛堂镇上叶村民委员会对上诉人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有争议,该案因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