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俊杰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文向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632号原告杨俊杰,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谭秀文,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斌,重庆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三段2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0359-8。法定代表人杜江,该公司经理。被告文向阳,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杰诉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文向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杰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杰负担。审判员 苏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