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4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初,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鸣,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立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9月在某某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经常性吵闹,2003年双方生育一子。近两年来被告性情大变,经常性打牌且输赢很大,夫妻关系不好令婆媳关系也异常紧张。近2个月来,两人多次商量离婚,但因财产问题没达成一致,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0年9月4日在新化县某某镇民政所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在被告2012年摔伤截瘫后,原告嫌弃被告,才殴打辱骂被告。被告愿意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调查谢某淑的笔录。2、调查李某甫的笔录。3、调查李某林的笔录。4、调查李某书的笔录。5、调查李某光的笔录。上述五份证据均以证明原、被告在被告摔伤之前夫妻感情很好,摔伤之后,原告对被告有严重的殴打、谩骂的行为。对原告所提供证据,被告均没有异议。对被告所提供证据,原告提出了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5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的证人系文盲,证据5的证词系道听途说;对证据2、3、4无异议。通过庭审调查核实,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客观真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2、3、4、5均属证人证言,被告对证据2、3、4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5,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于与证据2、3、4相符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12年被告摔伤后,夫妻感情变差。根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0年9月4日在新化县吉庆镇民政所登记结婚,2003年6月1日生育一男孩吴某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被告李某某摔伤致残后,夫妻感情变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以下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新化县某某镇某某村七组的六扇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一栋、在某某按揭购买的127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牌照为湘K.M05**的别克小轿车一辆、原告名下的50000元存款、被告父亲名下的70000元存款,有以下共同债权:对原告哥哥吴某山的20000元债权及对原告弟弟吴某华的19000元债权,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系合法婚姻,依法应受保护。两人结婚时间较长,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后虽因被告患病,双方产生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相互扶助、互相宽容、相互信任,共渡难关,夫妻关系和好仍有可能,且原告提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不足,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立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 寒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