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三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长顺与被告张丽萍、第三人法库县孟家乡凤岐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顺,张丽萍,法库县孟家乡凤岐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三初字第255号原告郭长顺,男,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委托代理人李中财,系登仕堡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萍,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法库县孟家乡凤岐堡村民委员会,住址法库县孟家镇凤岐堡村。法定代表人廉君,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郭长顺与被告张丽萍、第三人法库县孟家乡凤岐堡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成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长顺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长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长顺负担。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