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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8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黎兴浪与深圳市南岗渔村酒楼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兴浪,深圳市南岗渔村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462号申请执行人黎兴浪,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岗渔村酒楼。法定代表人林少雄。申请执行人黎兴浪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岗渔村酒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214号仲裁裁决书及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岗渔村酒楼应向申请人支付2520.49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南岗渔村酒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0.4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