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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福喜与彭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喜,彭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徐福喜,男。被执行人彭太林,男。申请执行人徐福喜与被执行人彭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84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2800元,合计104884元,本院予以执行立案。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人民币104884元为限扣划被执行人彭太林在江西地勘局赣西地质调查队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等资金。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龙执行员莫随明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     文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