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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民二初字第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白春玲与张开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春玲,张开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2112号原告:白春玲,女,1960年1月14日生,回族。被告:张开存。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春玲与被告张开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春玲负担。审 判 长  史艺娜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