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李贵斌、谢建辉、黄旭新、黄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李贵斌,谢建辉,黄旭新,黄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所在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陈路明。被执行人李贵斌,女,1975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谢建辉,男,汉族,1974年0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旭新,男,汉族,1977年11月09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黄瑞芳,女,汉族,1973年04月24日出生,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贵斌、谢建辉、黄旭新、黄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丹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丹商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