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利平与刘新、甘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刘利平。被告刘新。被告甘祖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平与被告刘新、甘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平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