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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利平与刘新、甘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刘利平。被告刘新。被告甘祖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平与被告刘新、甘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平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预缴诉讼费。据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