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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19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军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明,常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954-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明,农民。被执行人常智勇,白脑包政府职工。本院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4)临法执字第19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志勇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000元。现因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智勇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曲佑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