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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民初字第77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邵益连。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瑜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曹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