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袁红亮与被告新化县禹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新化县禹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22号原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化县禹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亮与被告新化县禹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红亮撤回对被告新化县禹鑫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由原告袁红亮负担。审 判 长 邹人献人民陪审员 刘立崧人民陪审员 肖宝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