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恒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627号原告:安徽恒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岳从磊,经理。被告: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齐继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恒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