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骆昆利与艾如春、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昆利,艾如春,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骆昆利,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代理人:黄小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新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被告:艾如春,男,住重庆市荣昌县。被告: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李善意,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徐世烽,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克坚,男,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超,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昆利诉被告艾如春、深圳市港运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昆利以其伤未终结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昆利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6元,减半收取3248元,由原告骆昆利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广审 判 员 陈远洲代理审判员 雷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