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关淑梅与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淑梅,王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关淑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晓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关淑梅申请执行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丽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关淑梅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核认为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龙执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跃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