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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建军与唐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军,唐彤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许建军,居民。被告唐彤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军与被告唐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不属于本辖区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陆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