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7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顾明珍与方腊云、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明珍,方腊云,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720-1号申请执行人顾明珍,女,1933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方腊云,女,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王利平,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本区。顾明珍与方腊云、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腊云、王利平银行存款1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