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夏维平等申请执行蒋仁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00507号蒋仁友:夏维平等申请蒋仁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年商执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解除合同,返还水库。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承办人:余小舟电话:0376-636****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