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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5)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王某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与本院认定的一致。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全部供认,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辽AD22**号轿车载乘车人刘某、付某玲沿彰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原市下洼子云清苗圃路段处,将倒在地上的王某某碾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后果。案发后,付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开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推断王某某系生前胸部受到巨大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开原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逃逸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经侦查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全部归被害人近亲属所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付某玲、王某、张某文、宋某普、邹某等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材料、车���痕迹检验报告;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死亡证明、赔偿和解协议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之后果,并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宝俊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英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井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