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义、宫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49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义,宫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路。法定代理人李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姜义。被执行人宫艳华。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义、宫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围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张金伍审判员 李玉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