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甲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惠某甲,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付某甲,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甲诉被告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甲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惠某甲承担。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柴秀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