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红娣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诉监字第0021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红娣。周红娣因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红娣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系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3日,省住建厅向周红娣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载明:关于您12月13日提交的依依申请公开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行政裁决员经培训合格上岗,我厅仅核发过《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未核发其余形式的拆迁行政裁决资格证书。经查,常州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信息如下:陈海藏(苏教拆字第2007裁038号)、范育丹(苏教拆字第2007裁039号)、周志法(苏教字第02342号)。关于“陈海藏、范育丹、周志法三人是否有对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红菱村委周家巷43号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进行裁决的资格”问题咨询,不属于依申请公开受理范围。2014年3月17日,周红娣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于2013年12月13日要求省住建厅公开2006年1月至12月期间周志法、范育丹、陈海藏裁决员的资质。2013年12月23日,省住建厅向周红娣公布了周志法、范育丹、陈海藏三人《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的发证编号。周红娣认为,周志法、范育丹、陈海藏三人不是常州市住建局的公务人员,合格证是江苏省建设系统岗位培训领导小组颁发,且发放时间为2006年7月26日和2007年4月28日期间,不是周红娣要求公开的2006年1月至12月期间。请求确认省住建厅履行法定职责。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周红娣向省住建厅申请公开陈海藏、范育丹、周志法三人的裁决员资格证书。省住建厅已向其公开了三人的《拆迁裁决人员培训合格证》的相关信息。周红娣认为省住建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周红娣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省住建厅颁证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周红娣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对周红娣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周红娣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红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