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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徐某某,女,生于1991年1月14日。委托代理人何永健,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生于1991年04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愿意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