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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九)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刘世忠与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忠,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刘世忠。被告: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乐福,经理。地址:潍坊市寒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霞飞路219号。原告刘世忠与被告万福达木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忠因需提供新证据,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忠因需提供新证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刘世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