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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0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青,被告人李某某、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李某某与肖某在自己居住的零陵区某某小区进门右手边第一个房间,由李某某联系毒品“麻古”与“冰毒”,并制作吸毒工具,多次容留戈某某、卿某、盘某某等人在二被告人的房间吸食毒品。2015年3月26日,派出所民警在零陵区某某小区检查时,将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戈某某、卿某、盘某某、蒋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尿检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肖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均系主犯,但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毒品、制作吸毒工具,所起作用要大于被告人肖某,因此,可对被告人李某某比较被告人肖某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对被告人肖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付);(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付)。(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荣政审 判 员  周湘玲人民陪审员  胡克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