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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国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李国元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国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国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静海县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李国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