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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02陈增汕与黄浩水、黄静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汕,黄浩水,黄静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陈增汕,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街道。被告:黄浩水,男,汉族,住普宁市××镇××村。被告:黄静虹,女,汉族,住普宁市××镇××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汕诉被告黄浩水、黄静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增汕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增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50元,保全费人民币2500元,合共人民币6150元,由原告陈增汕负担。审 判 长  蔡少雄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人民陪审员  黄焕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国龙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