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二曲镇农商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系广济信用合作社副主任。被告朱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75元。审判员  李建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