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亮银与安普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银,安普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张亮银。被告安普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银与被告安普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普刚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手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张亮银邮寄送达了通知,限其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公告费,至今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亮银负担。审 判 长 朱熙明审 判 员 邵明福人民陪审员 张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韦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