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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亮银与安普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银,安普刚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张亮银。被告安普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银与被告安普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普刚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手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原告张亮银邮寄送达了通知,限其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公告费,至今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亮银负担。审 判 长  朱熙明审 判 员  邵明福人民陪审员  张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韦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