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哲如与詹海鹏、李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哲如,詹海鹏,李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第354号原告:黄哲如。委托代理人:陈韵、邓明毅,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海鹏。被告:李作英。原告黄哲如诉被告詹海鹏、李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小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哲如的委托代理人陈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海鹏、李作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哲如诉称,原告与被告詹海鹏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朋友,2013年10月底,被告詹海鹏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到与被告是较好的朋友关系,便同意借款给被告詹海鹏缓解燃眉之急。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原告先后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共借款90000元给被告。2014年10月20日,经双方核对后,被告詹海鹏承认已收取原告借款9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今向黄哲如借到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小写)¥90000.00元整。期限为6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一次性还清。此据。借款人:詹海鹏,借款日期:2014年10月20日。”2015年5月,原告多次向被告詹海鹏追讨,要求被告詹海鹏偿还借款90000元,但被告詹海鹏每次均以各种理由推搪,拒绝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作英与被告詹海鹏是夫妻关系,被告詹海鹏拖欠原告90000元借款发生在被告詹海鹏与被告李作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詹海鹏拖欠原告90000元借款属被告詹海鹏与被告李作英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作英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依法应作为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詹海鹏偿还拖欠的借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二、判决被告李作英对被告詹海鹏所欠原告的借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詹海鹏、李作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詹海鹏出具《借条》给原告,该《借条》的主要内容为:今向黄哲如借到人民币90000元,期限为6个月,于2015年4月3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詹海鹏,借款日期:2014年10月20日。原告以被告詹海鹏未偿还该借款及利息诉至本院成讼。又查明,被告詹海鹏、李作英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詹海鹏于2014年10月20日尚欠其借款90000元,有被告詹海鹏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詹海鹏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詹海鹏归还借款90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詹海鹏、李作英系夫妻关系,此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詹海鹏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李作英对被告詹海鹏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詹海鹏、李作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詹海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给原告黄哲如;二、限被告詹海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本金9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10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黄哲如;三、被告李作英对被告詹海鹏所欠原告黄哲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黄哲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詹海鹏、李作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伟速录员 杨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