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覃文锐、潘章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覃文锐,潘章容,葛宝贤,王粉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356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代表人:徐志贤。被执行人:覃文锐。被执行人:潘章容。被执行人:葛宝贤。被执行人:王粉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粉音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粉音所有的位于凤凰紫晶公寓3幢3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