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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长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世垒、梁晶晶、宋绍斌、李文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世垒,梁晶晶,宋绍斌,李文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长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岛县。被执行人宋世垒,男,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梁晶晶,女,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宋绍斌,男,汉族,住长岛县。被执行人李文柱,男,汉族,住长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宋世垒、梁晶晶、宋绍斌、李文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宋世垒、梁晶晶、宋绍斌、李文柱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岛县人民法院(2013)长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锡文审判员  姚 武审判员  吴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西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