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蒲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