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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05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蒲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