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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常龙搭建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常龙搭建有限公司,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100号申请人常州市常龙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浦前老街1幢乙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杨亚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锁洪、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丰泽园D幢。申请人常州市常龙搭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龙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龙公司要求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裁字第299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99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楚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