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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与范玉超、孙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范玉超,孙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43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李东华,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岚、邹曰康,系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玉超,男,汉族,1978年6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孙丹丹,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诉被告范玉超、孙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范玉超、孙丹丹银行账户下存款人民币312,864.8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玉超、孙丹丹银行账户下的存款人民币312,864.8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盛国代理审判员  迟 橙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