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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仇淑芹与刘金青、何红岩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淑芹,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郭春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2484号原告仇淑芹,农民。被告刘金青,农民。被告何红岩,其它同上。被告何刘彬,其它同上。被告郭春光,农民。原告仇淑芹诉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郭春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连江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淑芹,被告刘金青、何红岩、郭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刘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淑芹诉称,原告和其丈夫卢明垂于1982年先后建筑两层正房。分家时,长子卢兴齐和次子卢兴正各分一层。1995年卢兴齐去世后,被告刘金青于1996年带着被告何红岩、何刘彬改嫁到蓟县下窝头镇王李庄村。后诉争房屋由原告及其丈夫卢明垂(2012年11月份去世)进行管理和维修。2015年2月14日,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将诉争房屋以80000元卖给本村被告郭春光。因诉争房产有原告及其丈夫卢明垂的继承份额,四被告间的买卖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确认四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仇淑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民事裁定书1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1份。被告刘金青、何红岩辩称,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刘彬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庭审。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郭春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与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公证,并且其支付了合理价款。被告郭春光向本院提交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1份。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金青系被告何红岩、何刘彬之母,原系原告儿媳。原告及丈夫卢明垂生育两子两女,即长子卢兴齐、次子卢兴正、长女卢彩云、次女卢雅丽。1986年8月,卢兴齐与被告刘金青结婚,婚后生育长女何红岩、长子何刘彬。1995年12月份,卢兴齐去世。1997年7月份,被告刘金青改嫁到蓟县下窝头镇王李庄村。被告何红岩、何刘彬随被告刘金青生活。诉争房产系原告与其丈夫于1982年所建,卢兴齐与被告刘金青结婚后,在此居住。原告夫妇与两子分家时,诉争房产分予卢兴齐。1995年7月20日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卢兴齐。被告刘金青改嫁后,诉争房产由原告夫妇管理使用。2012年12月份,卢明垂去世。2015年2月14日,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与被告郭春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被告郭春光以8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诉争房产。2015年3月10日,原告以继承为由将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诉至本院。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了(2015)蓟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四被告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与其丈夫所建房屋分家析产给其子卢兴齐后,该房屋属于卢兴齐的个人财产。卢兴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包括原告在内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在诉争房屋未进行析产分割的情况下,即擅自卖予被告郭春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四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与被告郭春光于2015年2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刘金青、何红岩、何刘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井连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咸西康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