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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榆林市���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榆刑初字第00573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司机。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贺基贵,系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笑秋、马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其及辩护人贺基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7日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豫RF11**/豫RC8**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搭载豫RF13**/豫RM0**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下行线(靖边至榆林方向)381KM+400K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于路中央绿化带里,致豫RF13**/豫RM0**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上人员李某某当场死亡、豫RF11**/豫RC8**欧曼牌重型半挂车上乘员王某某受伤。经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2015年3月25日队务会研究认定: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请判处。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辩护人贺基贵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驾驶豫RF11**/豫RC8**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沿包茂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381KM+400KM处时,因操作不当,将车辆侧翻于路中央绿化带,造成豫RF11**/豫RC8**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贺驶员尹某某受伤,乘员王某某受伤,所载豫RF13**/豫RM0**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乘员李某某当场死亡。2015年3月25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榆公交高一认字[2015]第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承担责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上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明上述时间、地点其驾驶豫RF11**/豫RC8**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搭载豫RF13**/豫RM0**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的过程。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我在睡觉,醒来后我先将王某某扶出来,后又将尹某某拉出来,再后来我就报了警。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事故发生时豫RF11**/豫RC8**挂欧曼牌重型半挂车由尹某某驾驶,车辆侧翻后周士迁将我及尹某某拖出车外,后周某某与尹某某救李某某去了,后听说他们报了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草图、照片,证明肇事现场情况。5、尸表检验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窒息而死亡。6、诊断证明,证明尹某某、王某某的伤势情况。7、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乡内县师岗镇付王苗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证明李某某因车祸于2015年3月17日死亡,现已土葬,户籍已注销。8、机动车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的准驾车型及所驾车的信息。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事故形成原因及责任划分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贺基贵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建雄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小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