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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翁梅飞与宁波真真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梅飞,宁波真真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369号原告:翁梅飞,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真真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姚隘路218-220号。法定代表人:竺优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梅飞与被告宁波真真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梅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梅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戴桑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