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明金、吕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高、李敏,系该信用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吕明金,男,住仙游县。被告吕国荣,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明金、吕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三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张世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