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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麦柱辉、李少帆等与麦柱辉、李少帆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麦柱辉,李少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谢浩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40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麦柱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李少帆,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原审第三人:谢浩川,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申诉人麦柱辉与被申诉人李少帆、原审第三人谢浩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麦柱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2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79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本案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永明审 判 员  罗 蕊代理审判员  陈培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伟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