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州民一初字第0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042号原告:陈某,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徐某某,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现在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原告陈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9日立案���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和,经常打架生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且经常与其他女性发生两性关系,并因此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出狱后不会找原告的事。为了小孩和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15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8日生一男孩取名徐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及被告生活不够检点等原因产生矛盾,经常生气吵架。2012年3月21日徐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2012年4月18日陈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徐某某离婚,本院2012年7月2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5年3月19日陈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徐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由原、被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及被告生活作风不检点,产生矛盾,经常生气打架。加之被告触犯刑法,因强奸罪被判刑入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案经调解无效,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在监狱服刑,婚生子徐博由陈某抚养,徐某某暂不支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梅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博由原告陈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暂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琳审 判 员  杨晓静人民陪审员  郑永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瑞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