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王翠芝。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长牟长青审判员李永顺人民陪审员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陈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