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920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双胞胎女儿徐某丙由原告抚养,徐某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女儿,取名徐某丙、徐某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9月4日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嗣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徐某丙由原告陈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徐某丁由被告徐某甲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