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丁某某、骆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丁某某,骆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5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骆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村文书。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骆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骆某某、刘某某、方某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