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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丁某某、骆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丁某某,骆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65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骆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村文书。被告:方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丁某某、骆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骆某某、刘某某、方某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