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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潘玉杰与邹如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杰,邹如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潘玉杰,农民。被执行人邹如宝,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潘玉杰与被执行人邹如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如宝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潘玉杰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如宝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邹如宝的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辖区,本院遂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黄娇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昌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