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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有成与郑春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成,郑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成。被执行人郑春喜。申请执行人王有成与被执行人郑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有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春喜给付借款及利息42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春喜以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施工有应领取的工程款人民币1397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春喜在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收入人民币1397800元至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银行帐号:40×××28,开户银行: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逸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