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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钟山乡歌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山乡歌舞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富。委托代理人:谢建华、陈婷婷。被告:钟山乡歌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土根。原告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山乡歌舞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建华,被告钟山乡歌舞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郑土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10月13日,原告参加被告文体中心建设工程的投标,2012年10月19日原告中标,并于同年10月23日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后由于地质原因导致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3年12月,延误时间长达4个月,原告的实际造价达到400多万元,已超过了中标价378.83万元。2014年经双方协商及被告综合考量,被告决议补付原告桐庐至歌舞村运费18.5万元及工程延误补偿款1.5万元,并于2014年9月经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现该工程已经全部峻工完成验收,被告也已支付原告原工程合同价款378.83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关于补付文体楼建设工程桐庐至歌舞运费、过去延误补偿费的决议”中承诺支付的20万元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补付原告运费185000元及支付工程延误补偿款15000元,共计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钟山乡歌舞村民委员会答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当时参加村委会决议的人员有村民代表54个,里面包括全部党员和村委班子人员,肯定超过全村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所以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承包该工程是经过了招投标的程序,原告系中标人,有施工资质;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原告进行工程建设施工的事实;3、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竣工验收参与人员记录、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4、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证明工程结算审核情况;5、决议,证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运费及补偿款共计20万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通过招投标,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钟山乡歌舞村文体中心,合同价款3788300元。该工程于2013年12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委托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造价为3945714元,原、被告均予以确认。同年9月9日,被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关于补付文体楼建设工程桐庐至歌舞运费、工期延误补偿费的决议》,同意补付原告桐庐至歌舞运费18.5万元、工程延误补偿1.5万元,合计20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788300元,但补偿款200000元一直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所作的表决程序合法、内容有效,被告应按决议履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山乡歌舞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庐迎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至歌舞运费185000元、工程延误补偿款15000元,合计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钟山乡歌舞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