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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新民与龙岩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191号原告赵新民。被告龙岩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南路25号。法定代表郑栋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民与被告龙岩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黄幼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林飞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