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温显贵、彭联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显贵,彭联尊,杨洪鸣,江虹,陈冬英,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温显贵,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地址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彭联尊,男,汉族,1958年12月7日出生,地址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洪鸣,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地址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江虹,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地址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陈冬英,女,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地址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法定代表人江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虹、陈冬英、江西省东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虹、陈冬英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款收入人民币2882553.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收入人民币2882553.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