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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法执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伟燕、陈思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伟燕,陈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邕法执字第128-2号申请人广西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供销大楼二层803、804号房。法定代表人:叶凤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伟燕。被执行人陈思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5)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伟燕、陈思兵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陈伟燕名下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架号714B1A0366)一辆。二、扣押被执行人陈伟燕名下的装载机(车架号2001292)一辆。三、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柒志海 百度搜索“”